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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2015-05-27 00:00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暂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试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完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全日制在籍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本人自愿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学校逐级审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贫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普困生: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患病的,父母双方下岗、单亲家庭(离异等情况)、多子女、多人口家庭,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或贫困偏远地区学生及其它特殊情况。
四、具体认定办法:
1.成立三级认定组织机构:(1)班级评定小组,组长为班主任和不少于班级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2)系部认定工作组:系学办主任担任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及各班派学生代表参加。(3)学工部根据各系上报情况审核、批准。
2.新生认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首先由班级回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个学生在录取时已随通知书邮寄)及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证明等)召开班会宣读认定标准,给申请认定学生发“认定申请表”,根据回收两表情况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后,上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后签署意见上报学工部。
3.老生每学年开学后进行复评,原有被认定学生应本人重新申请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应提出终止认定。未参加认定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更可提出申请认定,其他人认定程序不变。
4.新生认定时间为每年1015日前完成首次认定,第二学期进行复评。
认定结束后学工部将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因学习成绩等发生学籍变更及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六、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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