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部门简介  思政教育  学籍管理  学生资助  公寓管理  心理健康  学工快讯  学生咨询  下载专区 
  热烈庆祝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事务处网站正式开通!请记住我们的网址:http://xw.cmcedu.cn !!
 
     
 
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2015-05-27 00:00  
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工作内容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 息、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的管理的原则 为:创造整洁、文明、有序、便利、安全的生 活和学习环境,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文明举止等方面的教育,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是建立在学 生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需要上,有利于学生身 心健康,符合和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 本校学生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系 (部)、后勤办、保卫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长春医专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 组”。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 长,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规划、决策、协调、检 查等领导和管理工作;明确学生处、系(部)在学 生公寓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开展工作情况检 查活动;审定学生处及系(部)在管理、教育、服 务工作方面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各系(部)按照学生处统一要求,安 排所管学生入住公寓,并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操行评定体系,作为对学生纪律处分、推优评 优、组织发展、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学生入住 公寓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入住前要与公寓管 理方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允许学生选择不同档次的公寓 住宿;学生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以系(部)为主。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要求在公寓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并配合 学生处、保卫处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 学生稳定工作,确保校园安定。
第五条学生处受学校的委托对系(部)的学 生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帮助系 (部)开展工作;将学生在公寓品行表现纳入学生 教育管理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在公寓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根据自身情况,由本系学 办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干部对所辖学生进行纪律检查、日常生活事务管理、情况反馈、上传下达等 工作。
第七条公寓内一般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 作在学生处的领导下由各系(部)负责。公寓一般性思想教育工作定位在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精 神文明教育、爱家教育、组织纪律教育、集体观 念教育、文明举止教育等工作;开展学生的“自 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公寓的文化活动和安全保卫教育工作。
第八条将学生住宿守纪状况与学生操行评 定相结合,开展公寓内的学生奖惩工作;有针对 性地开展对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九条开展公寓学生日常的管理工作。重 点做好学生纪律管理和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及 时把学生对公寓的意见反馈给学校,全力解决学 生反应的问题。
第二节住宿
第十一条本校学生公寓分甲级、乙级两 种。甲级为床位4 人的宿舍,乙级为床位6 人的 宿舍。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
第十二条新生入住公寓原则上由学生处将 床位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根据学生报名先后 安排新生入住。
第十三条 新生入住后一个月内在房源允许 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寝室的调换,调换须向所在系 学办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学生入住 稳定后原则上不进行同等宿舍间的调整,只在每学年第一个月内根据学校的招生情况统一进行寝 室的调配。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 私自占用床位和调换床位,不得将床位让与他人 住宿。
第十五条学生因中途退学、休学离校时, 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者,可以退回该学 期的住宿费;在开学二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者, 可以退回该学期一半的住宿费;超过二个月办理离校手续者,不退该学期的住宿费。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一律入住学校学生公 寓,特殊情况经校分管领导批准的学生可以申 请走读或不在学校住宿,其他学生均应在校内 住宿;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 校居住。
第十七条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处有权 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对因未报到、毕 业、休学、退学、留级等原因而空出床位或挪动 床位,各系(部)要及时调整,同时做好学生的思 想稳定工作。
第十八条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系(部)学办登记,由系(部) 集中 安排住宿;无人居住的宿舍由各系(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因学科划分、系(部)调整、屋舍 整修等原因,需要在住学生进行搬移时,学生应主动服从安排。
第二十条对于在入离寝室时发生的物品损 坏或丢失的,系部学办要在学生离开前处理完毕, 并记录在案。
第三节公寓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实行安全值班制。公 寓内一般性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 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宿舍楼大门、开关宿舍大门, 负责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禁止小商贩进入宿舍楼等一般性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 时处理并向学生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 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会客,会客时不准影响 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如来访者有特殊情况须经 门卫同意后在会客大厅见面。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学 生亲友来校探望,原则上一律到校外的宾馆、招待所住宿;特殊情况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批准,门卫登记后方可入住并按时离室。
第二十三条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 不得随便使用设在学生公寓的消防设施,由各楼 门卫具体管理公寓楼内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宿舍 楼焚烧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明火用具;禁止使用煤气 罐;禁止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 炉、电饭煲、电褥子、电炒锅、电热壶、热得 快、直板夹等电器;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学生公寓楼私拉电线、私 自联网窜线;严禁在寝室内和公寓公共区吸烟。
第二十四条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 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 生本人妥善存放,学生超过300 元以上现金一律由学生本人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喝酒、赌博、打麻 将、打架斗殴;禁止在公寓内抛摔酒瓶、饮料 瓶、塑料袋等物品;禁止在宿舍区藏留酒瓶、刀 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器械,违者除没收器械外交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楼按时开关门,早上 5:30 开门,晚上21:30 关门,不允许学生无故夜不归寝和晚归寝,对夜不归寝和晚归寝者,将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学生宿舍 实行查寝制度,由各系(部)负责实施。查寝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寝室检查。被查 学生应接受查寝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学生有违规违纪时由查寝人员登记在案,及 时上报学生处或系(部)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 生,各系部要严肃处理,并备案。
第四节公寓秩序
第二十九条公寓执行学校统一的春、秋两 季作息制度,春季作息时间:早5:40 起床,晚 10:30 就寝;秋季作息时间:早上5:40 起床,晚 10:00 就寝。每学期的考试周和重要节日晚上供电情况由学校临时制定。
第三十条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打球、大声喧 哗、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寓区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位 置摆放整齐,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公寓楼内。 第三十二条寝室内的物品摆放按照相关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在公寓区经 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等;公寓内活动统一由 学校组织。
第三十四条不准在公寓区内随处张贴广告 和海报,凡需张贴的海报、广告等统一粘贴在指 定的揭示板上,并在3 天内(公示为5-7 天)自 行清除。
第三十五条不得在公寓内成立同乡会,不 擅自在公寓开展群体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寓内学生各种活动不得影响 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公寓内有违纪违规行为 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作为学生综 合测评、组织发展、评优评先、学干考核、就业 推荐等的重要依据。公寓学生品行表现进入学生 个人档案。
第五节公寓卫生
第三十九条公寓环境卫生实行分区包干制 度。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 共洗涮间、楼房周围责任区等)由保洁公司负 责,并接受学校和学生的监督。学生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共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和杂 物,共同维护好公共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学生寝室按学校统一要求整理内 务,学生寝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 上午8 ∶00 前、下午1∶00 前打扫好寝室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学生宿 舍每周日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各系(部)每周一 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日查);学生处每周 三上午对公寓进行检查(大检)。大检的内容为 窗户玻璃、桌面、地面、天花板卫生和床铺、鞋 子、日用品整理等,日查的内容为地面卫生、床铺。检查结果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第四十一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 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乱 扔烟蒂杂物,不乱丢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等。便后 自觉冲水,不往卫生间丢杂物、卫生棉等,以保持卫生间清洁。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 以及泼污弄脏墙面。
第四十三条不准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小动物。
第四十四条禁止破坏公寓绿化,禁止破坏 公寓内字画、门牌、标示、宣传器材等。
第四十五条各系部对分管的公寓寝室内务 卫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在各公寓的明显位置进 行公示,与学生相关的奖惩挂勾。
第六节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爱护房屋、家俱等公物。对学 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建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或 因其它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经公寓管理科对 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当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已赔偿时由公寓管理科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 收单办理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学生在学 生处办妥手续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毕业证或 允许离校。
第四十七条家俱、门窗、设施等如有损 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承担 赔偿。若属故意损坏者,由各系部学办负责处 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学生处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宿舍门锁在学生入住时统 一配备,每人一把钥匙。宿舍门锁损坏时由学生 自费购买,但学生必须将一把钥匙交系(部)学办。 学生擅自更换门锁,由系(部)学办责成该室学生上交钥匙,否则由系(部)学办将学生自配的锁处理 掉。钥匙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 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公寓管理科处 登记,属缴费维修的应先缴费或承诺自费,由公 寓管理科安排维修。无责任人时,修复后由该室学生均摊。
第五十条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学生不得 将房间内家俱搬出楼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 将统一配备外的家俱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一条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 备家俱。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俱。学生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 液、墨、胶水等致使家俱、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俱、墙壁的整洁。
第五十二条维修程序,对于需要维修的项目, 学生在相应的公寓门卫处进行登记,各系部按照规 定的时间安排,派人与公寓科维修人员配合维修。
第五十三条维修人员在公寓内发现的任何 违反公寓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各系部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 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放置在家 俱及地板上。
第五十五条公寓所需卫生工具等低值易耗 品由学生处统一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十六条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 家俱、设施,从入住之日一个月内学生对室内家 俱、设施有质量和破损问题可向公寓管理科提出 登记或免费维修要求。公共场所水电、设施由公寓管理科组织维修。
第五十七条对人为破坏的维修,责令本人 进行自费维修。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破坏水电土木行为,由 学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生宿舍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做到离室断 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不准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或存放电炉、煤气 等(参见安全管理第20 条);查寝时一经发现违章 用电立即处理并收缴。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龙 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有长流水漂洗衣 物行为立即收缴衣物,责令当事人赔付水费。禁止破坏供水供电设施,属故意破坏水电设施的照 价赔偿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七节电器与电讯
第五十九条学生自备电脑进入宿舍时须向 系(部)学办登记以备查,学生应注意关好门、窗保障电脑的安全。学生不得利用电脑观看、传播 色情的东西,在学习、休息时间禁止利用电脑玩 游戏。学生不服从管理或有违规时,责令当事人 把电脑封存,并视情节进行纪律处分。学生不得盗支他人帐号的电话费;不得拨打骚扰电话。
第六十条禁止使用本章第三节的公寓安全 所要求的违禁电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节检查、评比
第六十一条学生处根据职责开展正常的工 作检查,每学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 领导小组”述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检 查;
第六十二条公寓每学期开展“ 文明寝 室”、“标兵寝室”、“优秀寝室”等的创建、 评比活动,每学期评定、奖励一次。同时评定 “优秀寝室长”等;
第六十三条检查程序:检查人员的组 成为学校负责主管学生的副校长、学生处相 关负责人、各系学办主任;检查日期由学生 处负责确定;
第六十四条评比内容:主要是学生的日常 行为、公寓寝室物品、内务卫生、辅导员下寝室 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评比条件: (一)考评成绩好。宿舍成员能自觉遵守校 规校纪和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 为;住宿生在公寓表现的量化考评成绩均达到本 楼栋前30%。 (二)内务卫生好。能积极配合公寓工作人 员工作,内务卫生整洁,各类内务卫生检查成绩 在本楼栋的前20%。 (三)学习风气好。在上课和晚自修期间不 在宿舍从事娱乐、玩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四)人际关系好。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五)文化氛围好。宿舍布置文化品位高, 能积极参加公寓中心和楼栋组织的各类文化活 动,成绩良好。
第六十六条评比程序:对于标兵或优秀 “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按各系 部分管的学生房间总数的10%掌握。每学期开学初,由各系(部)学办负责组织考评,根据上学 期宿舍表现情况进行评议推荐,每学期末将评 选结果在楼栋公示5 天后报公寓中心办公室审核 确定。
第九节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对于各系分管的寝室,实行 层层包保;各系学办主任是公寓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
第六十八条加强物品管理 (一)各系学办加强对寝室的物品管理, 负责安排对分管寝室(包括空寝室)的物品进行登 记。 (二)各系要加强对住宿学生爱护寝室物品的宣传、教 育、管理。 (三)各系学办要负责本系空寝室的物品管理,如有物品损失,则由各系自行补足。 (四)各系学办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空寝室验 收与管理,所有问题都应在学生实习前处理完 毕,并交公寓科一一验收。 (五)各系每学期初和期末各上交《寝室物品亏损自查表》。(六)新生(2009 年秋季开始)入住时,要 与各系签订“入住协议”;调转寝室时,要填写 “寝室调窜单和备品移交单”,并报公寓科备案。
第六十九条物品管理要精细,寝室内的所 有物品都属于管理的范围。
第七十条实习生寝室在验收合格后,方可 下点实习。
第七十一条各系要在学生实习前就将所有 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公寓科将在学生毕业时 不予以签字。
第七十二条维修、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寓科负责公寓管理规定中的维修事 项。 (二)学生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公寓物品要予 以赔偿或自行恢复原状。 (三)公寓科工作人员负责对公寓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公寓管理条例》 的情况,要求各系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理。(四)凡是在公寓内违纪的个人和所在的寝 室,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各系要在三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结果上交到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三条赔偿程序。当事人对照后勤办 划价单,到财务处交款,凭财务收据到后勤办或公寓科报修,各系学办对修复的物品进行现场验收,并记录存档。  
关闭窗口
 
 
 
版板所有: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 电话:0431-84841362 传真:0431-8484518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邮编:130031 电子邮件:xxb@ccmc.edu.cn
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09002693号-1  技术支持: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