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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医高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5-05-27 00:00  
长医高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本着学生处统筹管理,各用岗部门具体安排考核评价,学生自愿申请(竞聘),各系学办推荐,勤工助学学生自我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设专人统筹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各用岗部门指定人员具体管理勤工助学,形成校系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办法的制定并不断加以完善,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处资助办公室按学校审批人数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用岗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并按学生困难程度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领导下,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薪金的汇总制表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用岗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和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学校实际情况,尽量减少临时用工,扩大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按所需岗位工作量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岗位设置按照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以固定岗位为主。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是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惧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的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确定及分配
(一)名额确定:用岗部门(行政处室、教研室)提出申请,报校长审批后报学生处资助办公室备案。教室、环境岗由具体管理部门向学生处申报审核用岗数量,确定用岗名额。
(二)名额分配:学生处按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名额到各系,
各系学办负责通知各班学生申请,学办审核后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处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组织岗位竞聘后分配到各用岗部门。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管理
各用岗部门要建立勤工岗学生日常考勤考核记录,并根据学生表现核定薪金,并将考勤考核记录、薪金明细按月汇总并上报资助办公室备案、汇总组织发放。
第十八条 用岗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劝其退岗,报学生处予以更换,对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由学生处进行岗位调换。下岗后不再重新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薪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为150/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算,根据考勤记录核定当月酬金,由资助办公室制表统一上报学校审批后报计财处拨付食堂充入学生饭卡。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赢利性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资助中心确认盖章。学生经学校推荐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有学校授权的勤工助学组织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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